
遂昌县人民政府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我局依法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四条 ?对通过笔试和面试,且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岗位职责、工资待遇、聘用期限、权利义务及合同解除等内容。
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本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当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救助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责、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的不正当利益;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七)损害公共利益;
(八)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相应待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聘;
(二)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精神、物质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志佩戴等行为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被解除合同后,应当将工作证件、制服、标志、工号等交回原单位。
第十一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出勤、工作纪律、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制度参照局内部管理制度执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解聘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言语,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等符合合同约定解聘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