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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生成时间:2025-06-13 09:39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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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第七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第四章??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2?)。

(二)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三)?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四)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本省户籍残疾人向外省市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的,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受理。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在全国系统接收外省市推送的申请信息,?材?料不齐的,?在全国系统退回受理地;?材料齐全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系统进行受理,?按照申领程序在省系统完成初审、审核、审?定工作,?并在全国系统同步完成相应的程序。全国系统自动向受?理地反馈办理结果,由受理地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经审核批准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对象资格复核机制,?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资格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残疾人的收入、?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残疾人本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监护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对残疾?人死亡、失踪、户籍迁移、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进行复核。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复核,?并?对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残疾人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复核结果为其办理变更,?业务?流程参照上述申领程序,?补贴标准的调整从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执?行;?未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由乡镇(街道)?对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变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

第十四条??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的,?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第六章??政策衔接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履行牵头统筹职责,?负责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残联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补贴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自?2022?年起纳入各级民政?部门预算,?并由各级民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保障对象、补贴标准?以及工作绩效等情况予以补助。?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统一使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申领、?变更、过期、冻结、注销等信息交换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应及?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交换给省残联。通过数据监测、比?对、分析,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示制度。?乡镇(街道)?要将通过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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